湖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
近日,湖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發布,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湖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專家: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廳與省住建廳組織起草了《湖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為完善標準編制,現廣泛征求意見。請各有關單位、專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將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反饋至我廳科技標準產業處,電子版請發送至hnhbkjc@163.com。 聯系人:左莉娜 聯系電話:0731-85698125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1. 湖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湖南省范圍內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監測要求。適用于湖南省縣級及以上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4種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及其相應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指標。 本標準不適用于鄉鎮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于工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園區單一行業類型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相應的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仍執行現行相應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區域水環境整治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文件要求執行。 2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 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城鎮污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市、縣通過城鎮污水收集系統收集的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包括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初期雨水和少量工業廢水)的污水處理廠,不含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2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3.3 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 new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3.4 生態環境敏感區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senstive region 指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 4 控制要求 4.1 控制項目 COD、氨氮、總磷和總氮為本標準水污染控制指標。 4.2 排放限值 4.2.1 生態環境敏感區內的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1一級標準執行。其他區域的新建污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1二級標準執行。 4.2.2 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水排入生態環境敏感區的經一定的過渡期,其排放按表1一級標準執行。其他區域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排入水體的水環境功能目標,其排放按GB18918相應限值和管理要求執行。 4.2.3 生態環境敏感區和過渡期由省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在污水處理廠總排放口,排放口應按規定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自動比例采樣裝置、 COD 、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相關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3 污染物監測應取樣 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自動比例采樣時,取 24h 混合樣;人工采樣時,每 2h采樣一次,取 24h 混合樣。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應按 HJ/T 91 有關規定進行。 5.4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與運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5 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2 所列方法標準。 6 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城鎮污水處理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按本標準 5.3 的規定進行現場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于農業、工業、市政等方面不同用途時,還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 6.4 城鎮污水處理廠除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限值外,還應達到環境保護部門核準或者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限值。 6.5 新頒布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控制要求時,按新標準執行。 |